天成财经 - 分享提供股票财经知识资讯

当前位置:天成财经 > 流向 > 资金来源、资金交付事实未查明,放贷人的诉讼请求因此应当被驳回

资金来源、资金交付事实未查明,放贷人的诉讼请求因此应当被驳回

2024-09-21 18:55:05

股票投资是一种需要长期持有的投资方式,投资者需要有耐心和毅力,不断学习和调整自己的投资策略,才能在市场中获得长期的稳定回报。天成财经将带大家认识和了解资金申请报告评审。希望可以让你对这个问题有更多的认识。

资金来源、资金交付事实未查明,放贷人的诉讼请求因此应当被驳回

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对资金来源、资金交付等事实进行查明这项工作至关重要。本案一审审理活动发生在2019年,而早在2018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便发布了“法〔2018〕215号”《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通知要求:“加大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对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及银行流水等款项交付凭证进行审查外,还应结合款项来源、交易习惯、经济能力财产变化情况、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的真实情况。”“要加强对出借人主张的现金支付款项来源交付情况等证据的审查,依法认定借贷本金数额和高额利息扣收事实。”

特别是,甲某作为借款人、出借人在一审法院有大量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加之本案审理过程中曝露的 “套路贷”虚假诉讼的种种迹象,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即使没有注意到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应当运用大数据搜索等方式检索与甲某关联的纠纷案件,也应当注意到一审法院自身受理、审理的案件当中与甲某关联的纠纷案件,主动对甲某出借资金的资金来源进行查明,并对资金来源的合法性、放贷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进行分析认定。

可见,资金来源、款项交付等事实问题及合法性问题的查明与正确认定,对本案事实问题的查明和法律的正确适用至关重要;然而,本案中,一审、二审两级法院对甲某出借资金的资金来源、经济能力、财产变化情况、出借资金的实际交付情况等事实均没有查明,导致一审、二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也相应错误,结果也确有错误。

还有,放贷人甲某起诉所举的关键、核心证据——两张借条对民间借贷合同成立且有效、有无还款事实等本案待证的基本事实不具有证明力,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纯属虚构,民间借贷纠纷纯属捏造,原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且有证据证明一审、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结果确有错误,应予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再审申请的做法值得商榷。

民间借贷合同法律关系的成立需同时具备借贷合意、资金来源合法、款项交付真实三个要素。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归还款项时,应当举证证明双方就借贷法律关系达成合意、资金来源合法,且出借人实际向借款人交付了出借款项。本案中,出借人甲某对其诉讼请求虽然举示了两张借条加以证明,同时称该两张借条是由之前的借条更换而来,但其却没有对之前“存在过相应借条”进行举证,并没有对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进行举证,且其未能对款项交付事实完成举证,反而有新证据证明其资金来源非法,且已有证据——其自认的内容证明借条本身造假。

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20条第1款之规定,原审判决本应认定甲某的诉讼请求不成立,进而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李大贺律师代拟的复查申请书的一小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知。

明白资金来源、资金交付事实未查明,放贷人的诉讼请求因此应当被驳回的一些要点,希望可以给你的生活带来些许便利,如果想要了解其他内容,欢迎点击天成财经的其他栏目。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资源内容,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采集网络资源。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相关推荐

本网站所有内容均由编辑从互联网收集整理,如果您发现不合适的内容,请联系我们进行处理,谢谢合作!

Copyright © 2021-2022 天成财经 -(www.orange-zhsh.com) 版权所有 网站备案号:粤ICP备2023010890号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