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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周六周日交易吗

2024-09-20 08:04:49

股票投资是一种需要谨慎的投资方式,投资者需要有正确的投资理念和风险意识,避免盲目跟风和过度自信,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下面,跟着天成财经一起认识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希望本文能解答你当下的一些困惑。

1:证券周六周日交易吗

证券周六周日交易吗

最佳答案不能,证券和股票的时间一样。股市交易时间为每周一到周五上午时段9:30-11:30,下午时段13:00-15:00。周六、周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不交易。 股票交易日: 周一到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及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为休市时间) 股票交易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 9:15 —— 9:25 开盘集合竞价时间 9:30 —— 11:30 前市,连续竞价时间 13:00 —— 15:00 后市,连续竞价时间 深证证券交易所: 9:15 —— 9:25 集合竞价时间 9:30 —— 11:30 前市, 连续竞价时间 13:00 —— 14:57 后市,连续竞价时间 14:57——15:00 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集合竞价(Call auction)是指在每个交易日上午9:15—9:25,由股票投资者按照自己所能接受的心理价格自由地进行买卖申报,电脑交易主机系统对全部有效委托进行一次集中撮合处理过程。

拓展资料:

股市交易时间为每周一到周五上午时段9:30-11:30,下午时段13:00-15:00。周六、周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不交易。

股票交易日: 周一到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及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为休市时间)

股票交易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 9:15 —— 9:25 开盘集合竞价时间 9:30 —— 11:30 前市,连续竞价时间 13:00 —— 15:00 后市,连续竞价时间

深证证券交易所: 9:15 —— 9:25 集合竞价时间 9:30 —— 11:30 前市,

连续竞价时间 13:00 —— 14:57 后市,连续竞价时间 14:57——15:00 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集合竞价(Call auction)是指在每个交易日上午9:15—9:25,由股票投资者按照自己所能接受的心理价格自由地进行买卖申报,电脑交易主机系统对全部有效委托进行一次集中撮合处理过程。在集合竞价时间内的有效委托报单未成交,则自动有效进入9:30开始的连续竞价。 连续竞价,即是指对申报的每一笔买卖委托,由电脑交易系统按照以下两种情况产生成交价:最高买进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相同,则该价格即为成交价格;买入申报高于卖出申报时,或卖出申报低于买入申报时,申报在先的价格即为成交价格。

不可撤单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每个交易日的9:20——9:25 深证证券交易所:每个交易日的9:20——9:25、 14:57——15:00 上海证券交易所: 申报时间是每个交易日的9:30——11:30 、 13:00——15:30 深证证券交易所: 申报时间是每个交易日的9:15——11:30、 13:00——15:30 大宗交易用户可在交易日的14:30-15:00登陆本所大宗交易电子系统,进行开始前的准备工作;大宗交易用户可在交易日的15:30-16:00通过本所大宗交易电子系统查询当天大宗交易情况或接收当天成交数据。

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最佳答案第一章 总 则

1.1 为了规范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

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发行

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的股票、存

托凭证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适用本规则;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权证等衍生品种、境外公司的股票、

存托凭证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本所对在中小企业板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1.3 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上市,应当经本所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

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1.4 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

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

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1.5 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

关规定和上市协议、声明与承诺,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

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进行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2.1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 4 —

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

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2.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

声明并说明理由。

2.3 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

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

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2.4 本规则所称真实,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

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

记载和不实陈述。

2.5 本规则所称准确,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

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

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

谨慎、客观。

2.6 本规则所称完整,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

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2.7 本规则所称及时,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

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

下简称“重大信息”)。

2.8 本规则所称公平,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

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

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公司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和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

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依据本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5 —

2.9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

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

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2.10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应当将经董事会审议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时报送本所备案并在本

所指定网站披露。

2.11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规范,

明确未经公司董事会许可不得对外发布的情形。

2.12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

本所,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符合本所的要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

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

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2.13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

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

信息进行形式审核,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本所对定期报告实行事前登记、事后审核;对临时报告依不同情况实行事前审

核或者事前登记、事后审核。

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本所可以要求公司作出

说明并公告,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办理。

2.14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本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上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本

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

2.15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

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

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 6 —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2.16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

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

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本所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规则的

规定和本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有关事项

存在不确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本所问询的义务。

2.17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本所问询,或者未

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和本所的要求进行公告,或者本所认为必要的,本所可以交易所

公告等形式,向市场说明有关情况。

2.18 上市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

公告的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

2.19 上市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畅

通。

2.20 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

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

公司可以向本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 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 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本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本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

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2.21 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

况,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会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

义务。

2.22 上市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

— 7 —

或者本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本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规则及时披露。

2.23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本规则的具体规定有疑问的,应当向

本所咨询。

2.24 本所根据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监管需要,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主

体进行现场检查,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应当积极配合。

前款所述现场检查,是指本所在上市公司及所属企业和机构(以下简称“检查

对象”)的生产、经营、管理场所以及其他相关场所,采取查阅、复制文件和资料、

查看实物,谈话及询问等方式,对检查对象的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规范运作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2.25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为发行人、上市公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

对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

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26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及时制作工作

底稿,完整保存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证券业务活动记录及相

关资料。

本所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调阅、检查工作底稿、证券业务活动记录及相关资料。

第三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节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要求

3.1.1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新

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新任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签署一式三份《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报本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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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时,应当由律师见证,并由律师解释该文件的内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充分理解后签字。

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签署《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按本所规定的途径和方式提交《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的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

3.1.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

(一) 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 有无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或者本所

其他相关规定受查处的情况;

(三) 参加证券业务培训的情况;

(四) 其他任职情况和最近五年的工作经历;

(五) 拥有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国籍、长期居留权的情况;

(六) 本所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

3.1.3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1.4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含续任)期间出现声明事

项发生变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该等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交

易日内向本所和公司董事会提交有关该等事项的最新资料。

3.1.5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一)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本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接受本所监管;

(三)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 9 —

(四) 本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

监事还应当承诺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其承诺。

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承诺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3.1.6 上市公司董事应当履行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包括:

(一) 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

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

(二) 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公共媒体有关公司的报道,

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

件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

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三) 《证券法》、《公司法》规定的及社会公认的其他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3.1.7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前、任命生效

时及新增持有公司股份时,按照本所的有关规定申报并申请锁定其所持的本公司股

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因

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

由公司在本所指定网站公告。

3.1.8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股东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遵

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3.1.9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

况。

3.1.10 上市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将所

— 10 —

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

履历表)报送本所备案。

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

面意见。

3.1.11 本所在收到前条所述材料的五个交易日内,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

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于本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上市公司不得将其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本

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3.1.12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

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并担任召

集人,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任职要求

3.2.1 上市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本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公司应当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3.2.2 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

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

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

本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本所所有问询;

— 11 —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相关规定

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

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本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3.2.3 上市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

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

方面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

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

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本所报

告。

3.2.4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 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通报批评的;

(四) 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 本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3.2.5 上市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

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3.2.6 上市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

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本所,本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

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

— 12 —

3.2.7 上市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本所报送下列资料:

(一) 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本规则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

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 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 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3.2.8 上市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

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

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本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

格证书。

3.2.9 上市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

向本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

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 公司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

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3.2.10 上市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本所提交个人陈

述报告。

3.2.11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

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 出现本规则第 3.2.4 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连续三个月不能履行职责的;

— 13 —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

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3.2.12 上市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

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

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监

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

3.2.13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本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

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

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3.2.14 上市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本所组织的董事

会秘书后续培训。

3.2.15 上市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

表或者本规则第3.2.13条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本所联系,办理信

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第四章 保荐人

4.1 本所实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保荐

制度。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和上市后发行的新股、可转换公司

债券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以及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申请其

股票恢复上市、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申请其股票重新上市的,应当由保荐人保荐。

保荐人应当为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人名单,同时具有本所会员资

格的证券经营机构;推荐股票恢复上市的保荐人还应当具备本所认可的相关业务资

格。

— 14 —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无需聘请保荐人的,从其规定。

4.2 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签订保荐协议,明确双方在公司申请上市期间、申

请恢复上市期间、申请重新上市期间和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保荐协议应当

约定保荐人审阅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的时点。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

会计年度;上市后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

续督导期间为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当年剩余

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申请恢复上市、重新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

恢复上市或者重新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期间自股

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之日起计算。

4.3 保荐人应当在签订保荐协议时指定两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作为保荐人与本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保荐代表人应当为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代表人名单的自然人。

4.4 保荐人保荐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

3:股市清明休息几天

最佳答案4月3日(星期六)至4月5日(星期一)休市,4月6日(星期二)起照常开市。

在我国沪深市场股票交易时间是:每周一到周五上午时段9:30至11:30,下午时段13:00至15:00.周六、周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不交易。中国香港:周一至周五,早市9:30至12:00,午市13:00至16:00,周六、周日及香港公众假期休市。

股市休市安排表:

(一)元旦:1月1日(星期五)至1月3日(星期日)休市,1月4日(星期一)起照常开市。

(二)春节:2月11日(星期四)至2月17日(星期三)休市,2月18日(星期四)起照常开市。另外,2月7日(星期日)、2月20日(星期六)为周末休市。

(三)清明节:4月3日(星期六)至4月5日(星期一)休市,4月6日(星期二)起照常开市。

(四)劳动节:5月1日(星期六)至5月5日(星期三)休市,5月6日(星期四)起照常开市。另外,4月25日(星期日)、5月8日(星期六)为周末休市。

(五)端午节:6月12日(星期六)至6月14日(星期一)休市,6月15日(星期二)起照常开市。

(六)中秋节:9月19日(星期日)至9月21日(星期二)休市,9月22日(星期三)起照常开市。另外,9月18日(星期六)为周末休市。

(七)国庆节:10月1日(星期五)至10月7日(星期四)休市,10月8日(星期五)起照常开市。另外,9月26日(星期日)、10月9日(星期六)为周末休市。

4:股市3点到3点半这间还有交易吗

最佳答案一、股市3点到3点半这间还有交易吗

股市3点到3点半之间是不可以交易的。股市交易时间为每周一到周五上午时段9:30-11:30,下午时段13:00-15:00,周六、周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不交易。但是,3点到3点半之间接受大宗交易成交申报和固定价格申报。

二、什么是大宗交易

大宗交易,又称为大宗买卖,是指达到规定的最低限额的证券单笔买卖申报,买卖双方经过协议达成一致并经交易所确定成交的证券交易。

具体来说,各个交易所在它的交易制度中或者在它的大宗交易制度中都对大宗交易有明确的界定,而且各不相同。上海证券交易所在2013年10月18日,在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时对大宗交易规则进行了重新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在2013年修订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中修改了大宗交易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大宗交易的规定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

1、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在30万股(含),或交易金额在200万元(含)人民币;B股(上海)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在30万股(含),或交易金额在20万美元(含);

2、基金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在200万份(含),或交易金额在200万元(含)人民币;

3、国债及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在10000手(含),或交易金额在1000万元(含)人民币;

4、其他债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在1000手(含),或交易金额在100万元(含)人民币。(企业债、公司债的现券和回购大宗交易单笔最低限额在原来基础上降低至:交易数量在1000手(含),或交易金额在100万元(含)人民币;

5、其他债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0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

1、A 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2、B 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万元港币;

3、基金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2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4、债券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千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5:股市清明休息几天

最佳答案4月3日(星期六)至4月5日(星期一)休市,4月6日(星期二)起照常开市。

在我国沪深市场股票交易时间是:每周一到周五上午时段9:30至11:30,下午时段13:00至15:00.周六、周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不交易。中国香港:周一至周五,早市9:30至12:00,午市13:00至16:00,周六、周日及香港公众假期休市。

股市休市安排表:

(一)元旦:1月1日(星期五)至1月3日(星期日)休市,1月4日(星期一)起照常开市。

(二)春节:2月11日(星期四)至2月17日(星期三)休市,2月18日(星期四)起照常开市。另外,2月7日(星期日)、2月20日(星期六)为周末休市。

(三)清明节:4月3日(星期六)至4月5日(星期一)休市,4月6日(星期二)起照常开市。

(四)劳动节:5月1日(星期六)至5月5日(星期三)休市,5月6日(星期四)起照常开市。另外,4月25日(星期日)、5月8日(星期六)为周末休市。

(五)端午节:6月12日(星期六)至6月14日(星期一)休市,6月15日(星期二)起照常开市。

(六)中秋节:9月19日(星期日)至9月21日(星期二)休市,9月22日(星期三)起照常开市。另外,9月18日(星期六)为周末休市。

(七)国庆节:10月1日(星期五)至10月7日(星期四)休市,10月8日(星期五)起照常开市。另外,9月26日(星期日)、10月9日(星期六)为周末休市。

6: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

最佳答案(2015年修订)

深证上〔2015〕4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退市整理期相关事项,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3年11月修订)》(以下简称“《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上市公司股票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相关事宜,适用本规定。

上市公司依据本所《上市规则》第十四章、《创业板上市规则》第十三章规定主动申请其股票终止上市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退市整理期间,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第四条本所会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及本所相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提醒投资者注意防范参与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的投资风险。

第二章股票交易

第五条退市整理期间,上市公司的证券代码不变,证券简称应当变更为“XXX退”。

同时发行A股、B股的上市公司,其A股、B股股票按规定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其证券简称应当分别变更为“XXA退”、“XXB退”。仅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其B股股票按规定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其证券简称应当变更为“XXB退”。

第六条退市整理期间,上市公司股票原则上不停牌。

公司因特殊原因向本所申请其股票全天停牌的,累计停牌天数不得超过五个交易日。

第七条退市整理期的期限为三十个交易日。

退市整理期间,上市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不计入退市整理期。

第八条退市整理期间,上市公司股东所持有限售条件股份的限售期限将连续计算,限售期限届满前相关股份不能流通。

第九条退市整理期间,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涨跌幅限制、行情揭示、公开信息等其他交易事项应当遵守《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

第十条退市整理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本所对相关股票予以摘牌。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其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及时做好准备工作,并配合股份转让服务机构做好相关工作,以确保公司股份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四十五个交易日内可以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

第十二条参与退市整理期股票买入交易的个人投资者,必须具备两年股票交易经验,其证券类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

前款所述的证券类资产包括投资者持有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股票、债券、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资产。

本所对参与退市整理期交易的投资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退市整理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继续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终止其股票上市决定后及时披露股票终止上市公告。相关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终止上市股票的种类、证券简称、证券代码以及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二)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间的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和涨跌幅限制(进入退市整理期公司适用);

(三)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间的交易期限及预计最后交易日期(进入退市整理期公司适用);

(四)退市整理期公司不筹划、不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声明(进入退市整理期公司适用);

(五)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登记、转让、管理等事宜;

(六)终止上市后公司的联系人、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七)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退市整理期间,公司应当在首个交易日、前二十五个交易日的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最后五个交易日内每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所可以视情况要求公司调整股票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频率。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在退市整理期间发布公告时,应当在公告中以“特别提示”的方式揭示终止上市风险:“本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交易三十个交易日,截至本公告日已交易XX个交易日,预计本公司股票将于XX个交易日后(或者于XX年XX月XX日)被终止上市,敬请投资者审慎投资,注意风险”。

第十七条退市整理期间,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关注其股票交易、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必要时应当及时作出澄清说明。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应当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发布股票摘牌公告,对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具体事宜作出说明,包括进入日期、股份重新确认、登记托管、交易制度等情况。

第四章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退市整理期间,上市公司不得筹划或者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召开股东大会,就公司股票如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是否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作出选择:

(一)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后对外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

(二)触及《上市规则》第十四章或者《创业板上市规则》第十三章规定强制终止上市情形的公司,在本所对其股票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前,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并对外公告的。

公司依据前款规定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的,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通过。公司应当对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股份的股东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单独统计并披露。

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或者已经完成破产重整的公司触及《上市规则》第十四章或者《创业板上市规则》第十三章规定的强制终止上市情形的,经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权方认定,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将导致与破产重整程序或者经人民法院批准的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存在冲突等后果的,公司股票可以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选择以下议案之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且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二)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且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选择前款第(一)项议案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如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的,本所将在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五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直接对其予以摘牌,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不再安排退市整理期交易;如审议未通过的,本所将在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五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安排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

选择前款第(二)项议案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如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的,本所将在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五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安排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如审议未通过的,本所将在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五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直接对其予以摘牌,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不再安排退市整理期交易。

第二十二条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公司应当承诺公司股票如被终止上市,将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股份。

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应当在收到本所关于终止其股票上市决定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董事会关于变更证券简称的申请;

(二)公司董事会关于退市整理期间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的承诺函;

(三)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的风险提示公告;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拒不履行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义务、不配合本所相关工作或者出现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的,本所自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的申请。

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未按本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本所将依据《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规定视情节轻重对公司及负有责任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股票衍生品种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无论你的行为是对是错,你都需要一个准则,一个你的行为应该遵循的准则,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改善你的行为举止。了解完证券周六周日交易吗,天成财经相信你明白很多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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